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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11 阅读量: 作者:陕西中科区域经济规划研究院

为深入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规范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与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办法系统明确了专项投资的支持方向、资金安排方式、申报执行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引,也为我国生态保护修复事业的规范化推进筑牢了制度基础。

一、支持范围全面覆盖生态保护修复全链条

本专项投资紧紧围绕《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等国家级专项规划部署,聚焦生态保护修复核心领域,支持范围实现了从生态系统修复、资源保护利用到监管能力建设的全链条覆盖。具体包括五大类项目,其中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涵盖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以及配套的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包含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乡土树种草种保供繁育、国家储备林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升级,以及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内容;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公园、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与科研监测设施装备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装备配置,以及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境修复与保护管理工作;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于林业执法装备完善、林业科技创新平台搭建及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领域规划(方案)内的相关项目,也纳入本专项支持范畴。

二、差别化资金支持政策明确且力度清晰

在资金支持方式上,本专项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仅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同时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精准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的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 60%、70%、80% 和 80%。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根据细分领域制定不同标准,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建设项目的中央支持比例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明确森林防火应急道路的中央投资上限为新建每公里 50 万元、改造每公里 30 万元;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圃)项目中央支持比例统一为 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及草种基地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 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则按建设类型实行定额支持,集约人工林栽培每亩 900 元、现有林改培每亩 650 元,且中央投资总额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 50%。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中央支持比例统一为 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比例最高,达到 90%。

在特殊地区与特殊主体支持方面,除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定额支持项目外,西藏自治区的项目可获得核定总投资 100% 的中央资金支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本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支持标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的中央支持标准执行。其他未单独列明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至具体项目,不采用打捆或切块下达的方式,确保资金能够精准直达项目实施主体。

三、全流程规范申报与执行,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在项目申报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单位需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和质量。各汇总申报单位需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后按程序报送,其中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申报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确保入库信息与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完全一致,同时要严格审核把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日常监管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评估,核定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对同意安排资金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向对应汇总申报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在收到下达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发,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入项目需符合本专项要求且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安排的中央投资不得超过规定的支持规模。

项目单位作为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方,需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实施,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及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项目进展信息。项目建成后,由审批或备案部门严格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鼓励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管等多种模式,落实长效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同时,项目单位需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四、全链条监管与绩效评估,强化资金使用约束

办法建立了 “日常监管 + 在线监测 + 实地督查 + 绩效评估” 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明确了各方监管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开展日常监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要求项目单位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信息,同步上传资金支付使用等相关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采取督促自查、组织相互抽检、实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管。

在绩效评估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会对计划执行、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后续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于出现未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实际建设规模或总投资大幅缩减、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资格、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处罚措施,切实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五、企业申报核心要点提示

对于有意向申报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企业而言,首先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照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梳理现有项目,尽早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完善土地、环评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其次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根据项目所在地对应的中央支持比例,提前统筹地方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合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及各类商业金融资金,避免因资金缺口影响项目申报和实施。在申报材料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清晰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完成时限,精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信息与申报文件、前期批复文件保持一致。项目获批后,要高度重视合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组织实施,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信息,规范资金使用流程,避免因违规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及后续资金支持。

此次《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机制,明确了各方权责,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事业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策预期和清晰的操作路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抢抓政策机遇,积极谋划和申报优质项目,在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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